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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章 解散、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九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解散或者终止:

(一)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;

(二)业务主管单位认为本会应当终止的;

(三)因分立、合并需要终止的;

(四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
第九十五条 本会解散或终止议案,由理事会提出,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;有正当理由,确实不能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,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会员大会、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决定解散或终止本会,或者本会因其他原因需终止的,应当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,并在湖南省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发布解散或终止公告。

第九十六条 本会依照章程解散、终止或者因其他原因需终止的,应在终止前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九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九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